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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而言之,证为机体对病的反映。由于个体的因素不同,所以,反映的形式及轻重也会有很大的差别。有的反映程度轻微,有的反映形式隐匿,在临床上都不容易察觉。这些都构成了所谓的“无证”可察。虽然“无证”,但疾病却确实存在。比如部分癌症病人,在发现前往往都没有明显的不适,应该说这个病已经很重了,可是“证”却很轻微。为什么会导致这个病重证轻的情况呢?这个问题我们在今后的篇…
汪琥注曰:大约治伤寒之法,表证急者,即宜汗,里证急者,即宜下。不可拘拘于先汗而后下也。汗下得宜,治不为逆。何其明澈允当也!由是观之,仲圣假桃核承气汤及抵当汤二条,示人以太阳阳明经权之治,同时引出阳明之方,实无疑义。在仲圣当日临床,原有此种实例,但吾人居今日而读大论,却不可固执此例,以为用二方之法门。使其过于胶执,恐二方将永无可用之时,而患二方证者反永不得主治…